不是欠条的“欠条”
作者:董士玲 发布时间:2009-09-03 浏览次数:653
本网盐城讯:孙某是经营渔药的个体工商户,自2003年开始与湖北省荆门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有渔药销售的业务往来,2009年初双方终止了业务。业务往来虽已终止了,经济往来却藕断丝连,荆门市某药业公司以孙某所立的一张“证明”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欠款一万元,射阳法院近日对该案件作了一审判决。
原告荆门市某药业公司与被告孙某的账目结算时间是每年的年底,每年的年底由被告孙某将该年度的货款给付原告,但双方未留条据。原告凭借被告孙某所立的“证明”,要求被告偿还所欠2005年度的货款。该条据写道:“证明 下欠05年度货款壹万元整 据 孙某 2007.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自2003年开始有渔药销售的业务往来,被告孙某所立的“证明”在原告处,可确认被告孙某尚欠原告2005年度的货款。被告孙某虽辩解该“证明”不是出给原告的,但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孙某辩称该证明只证实2005年曾欠过货款,但是每年年底结账时已经结算完毕,因被告无法提供每年年底货款两讫的证据,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也无法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一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