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现年二十余岁的男青年,正是风华正茂的青春时光,但没有意料的是一场交通事故致该男子面部皮肤多处裂伤、刺伤、挫伤,彻底毁了容。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115,现年二十六岁的男青年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2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对方向逆向行驶的由季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事故,致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季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面部皮肤多处裂伤、刺伤、挫伤遗留瘢痕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条状瘢痕长20厘米以上,构成九级伤残。季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季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的了交强险,故对原告沈某的损失应由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部分由被告季家俊按责赔偿。原告沈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83970元,均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应由被告财保公司予以赔偿。故作出保险公司赔偿在各项损失合计83970元(含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