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徐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对被告人徐小红、张霞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406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63月至20068月期间,被告人徐小红化名张红,为骗取钱财,以与成刚结婚为名,虚构因与他人谈对象,花人钱财需偿还、买家具、出车祸等理由,共计骗取成刚人民币10600元。其间为得到被害人成刚及家人的信任,安排了被告人张霞假冒其哥与成刚及家人见了一次面。

20066月被告人徐小红化名沈小红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卫城,为取得被害人卫城的信任,安排被告人张霞假冒其表哥,薛朋生假冒其父亲,以结婚为名欲骗取卫城钱财,同年92日,因诈骗成刚一事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刑满释放后又继续联系卫城,虚构以花人钱财需偿还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卫城人民币27000余元。后给被害人卫城花销约2000元。

20087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小红化名沈小红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刘成林,为取得被害人刘成林的信任,安排被告人张霞假冒其表哥,薛朋生假冒其父亲,以结婚为名欲骗取刘成林钱财。后以先给钱后登记、购买金项链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刘成林人民币8500余元。案发后退还刘成林赃款3500元。

综上,被告人徐小红诈骗金额为33500元,被告人张霞参与诈骗金额为44100元。20088191021,被告人徐小红、张霞、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小红、张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小红数额较大、被告人张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小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亦被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张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结合其悔罪表现,根据上述法定、酌定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