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为名 扣车抵债实为下策
作者:袁周 发布时间:2009-09-03 浏览次数:650
本网盐城讯:陈某与张某在2008年合伙包下在连云港的土方工程,陈某提供挖土机3辆,张某提供工程费用。某日陈某因家中有事,遂返回射阳老家,挖土机交由张某管理,4日后等陈某返回,挖土机已不知去向,陈某找到张某,张某告知挖土机在操作过程中,因为操作人员失误,导致挖土机损坏不能正常作业,修理费需6万元,考虑到工程尚未结束,经过协商解决,陈某承担2万元,张某口头答应日后补偿。
待工程结束,张某在射阳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陈某见张某事业蒸蒸日上,便向其索要2万元修理费,张某借故拖延。陈某见张某没有还钱意向,
庭审中陈某虽辩解,张某欠其挖土机修理费20000元,陈某是用该车抵偿该笔债务的,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主张车辆修理费15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与陈某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张某交还车辆和支付租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虽属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承担每日150元汽车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辩解张某欠其挖土机修理费20000元,张某是用该车抵偿挖土机修理费的,因张某不认可,陈某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其辩解,故本院不予采信,且挖土机修理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陈某应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