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发现,当事人与案外人串通,捏造虚假处置财产信息,规避法院保全措施的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着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特点

1、涉案被告债务多。此类案件的被告因经营需要,或向社会融通资金,或延付他人货款,通常存在多个债权人,且债务数额较大。

2、当场不提出异议。法院向被告送达保全裁定时,被告对所保全的财产权属未当场提出异议,而是在法院保全后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

3、异议人身份特殊。异议人一般是被告的近亲属或朋友,以及社会上无固定职业的闲杂人员,声称被保全的财产权属已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已设定了抵押、质押。    

4、异议审查难度大。案外人提出异议时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且被告表示认可,不作任何抗辩,给法院审查异议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对策建议

1、及时固定证据。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要及时做好被保全财产权属情况的调查,查明财产权属有无变动、有无设定抵押或质押等情况,使被告无可乘之机。

2、强化法律释明。向被告送达保全裁定书时,要明确告知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言明不得与案外人串通虚假处置财产,说明利害关系,促使其正确对待法院的处理。

3、严格异议审查。要认真组织听证,把好异议审查关,责令案外人及被告明确陈述处置财产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对拒不陈述或陈述明显不合情理的,则以事实不清驳回异议申请。必要时,通过张贴公告向社会告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方便群众了解关情况、举报真相。

4、加大处罚力度。对异议不能成立、主观恶意明显的案外人,法院应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公安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的,应及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进一步净化法律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