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职工入住老年公寓 企业停产后无力支付费用当被告
作者:庆妍 发布时间:2009-09-02 浏览次数:664
本网南京讯:今年50多岁的李家富是南京天水汽车配件厂的职工,2003年由于家里的房子拆迁,无房居住又没有家人照顾的李家富在单位的安排下,住进了秦淮区绿华老年公寓,这一住就是5年多,但是由于天水汽车配件厂近年来均处于停产状况,没有及时为李家富支付老年公寓的相关费用,2008年9月绿华老年公寓将天水汽车配件厂告上了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费用,并将李家富接走。
老年公寓:厂里已经欠了一年的费用没给
绿华老年公寓诉称,2003年8月28日老年公寓和天水汽车配件厂、李家富三方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将无住所的汽车配件厂的职工李家富由厂里安排入住老年公寓,并约定由厂里承担全部的入住费。但自2007年9月29日至今天水汽车配件厂一直未交纳入住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起诉之日所欠原告的费用9000元并终止合同将李家富接走。
天水汽配厂:工厂已经停产并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天水汽车配件厂辩称,老年公寓起诉的内容基本属实,李家富是厂里员工,由于拆迁无房居住,厂里将其送到绿华老年公寓入住,当时厂里尚能支付其入住费用。自2006年以来,由于工厂处于停产状态,常断断续续交纳费用。2008年3月,工厂与所有员工终止合同,李家富的失业救济金又不足以支付其在老年公寓的费用,为此工厂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目前在等待答复。庭审中,被告李家富表示,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没有地方居住,失业救济金也不够支付养老院的费用。
事发原因:企业停产导致无力支付相关费用
秦淮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家富原系南京天水汽车配件厂职工。2003年8月28日,原告(甲方)与李家富(乙方)及天水汽车配件厂(丙方)就李家富在原告处入住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按照原告处分级服务标准及对应服务项目的规定,根据乙方目前身体状况确定为全自理级服务,收费标准总计500元/每月,根据乙方身体状况的变化,甲方有权变更服务等级,项目和收费重新签订协议,乙方确定丙方为其入住后的联系人,负责办理其入住期间一切相关事实,乙方、丙方不按时缴纳费用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协议有效期为2年等。协议签订后,李家富即在原告处入住。自2007年10月起汽车配件厂无力向原告交纳每月750元的入住费用至今。
法院调解: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秦淮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三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但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两被告未按约交纳入住费用,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入住费用。但法院也充分考虑到天水汽车配件厂的实际困难,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一、终止绿华老年公寓与李家富、汽车配件厂之间的服务合同,汽车配件厂于调解生效后十日内将李家富从绿华老年公寓处接走。二、被告汽车配件厂向原告绿华老年公寓支付2007年10月至接走李家富时的所有入住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