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811张某来到法院立案大厅,要求起诉丈夫王某,因其86与邻居玩牌到第二天凌晨结束,回家后,丈夫以其一夜未归,手机关机为由,随即将其按倒在地、拳脚相加,殴打过程中摔坏张某新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造成张某多处外伤,面部青肿。后被邻居送去医院治疗,10日张某出院,当晚双方又发生口角。第二天张某便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共计3000元。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进行了耐心劝导,最终张某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构成婚姻过错赔偿,应该具备四种要件:1、存在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2、该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是一方的过错;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还要具备一项特殊的要件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张某以王某殴打致伤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因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

期间,张某未提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起诉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