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袁周 发布时间:2009-09-02 浏览次数:636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构成婚姻过错赔偿,应该具备四种要件:1、存在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2、该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是一方的过错;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还要具备一项特殊的要件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张某以王某殴打致伤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因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
期间,张某未提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起诉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