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法院资助失足青年上大学
作者:汪开友 发布时间:2009-09-01 浏览次数:657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间,陈某伙同他人在金坛市某中心采用乘隙的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人民币100元、MP3 播放器1只、手机1只、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4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考虑到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罪行,法院最后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陈某的悔罪表现,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今年8月,被判处缓刑的陈某经过刻苦学习,终被上海某大学录取。李向立副院长闻讯后,甚为高兴,决定对陈某进行回访。回访中,李向立副院长向陈某赠送了书籍和笔记本等学习用品,并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树立信心,努力学习,用优异的成绩回馈社会。在了解到陈某父母双双下岗在家,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后,李向立副院长当即用帮困基金向陈某捐资1000元,以资助其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