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通过邮局交寄的5张增值税发票不见踪影,为赔多少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江苏无锡滨湖区法院对这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因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方式邮寄,邮局应当按邮资的两倍赔偿邮件丢失的损失计人民币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23,无锡某公司通过邮局寄出一份特快专递邮件,内有5张增值税发票。该公司在填写邮件详情单时未选择保价方式邮寄,支付邮资费20元。到522,得知邮件遗失。

特快邮件专递的背面统一印刷有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主要内容为“国内特快违背业务提供保价,邮件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限额为10万人民币;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正面下方,邮局以“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须知内容”的文字内容进行了提示。

诉讼中,无锡某公司提出,5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为679887元,税额98787元。由于上述发票自开票之日起超过90天未认证,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额,造成公司货款被合同相对方扣除税额部分98787元,要求赔偿。邮局则表示,根据邮政法的规定,丢失非保价邮件赔偿损失的数额应为邮资的两倍。

法院认为,无锡某公司将5张增值税发票交付邮局邮寄,双方形成了邮政合同关系。印刷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背面的“使用须知”属于格式条款,但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正面下方,邮局以“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须知内容”的文字内容,提示相对方注意,已经以合理的、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邮政部门责任的条款。无锡某公司的经办人也在详情单上签名。因此,“使用须知”格式条款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并且无锡某公司税款损失直接原因不是发票丢失,而是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认证时限,该公司在邮寄重要文件后三个多月,迟迟未向收件方或邮寄局核对邮件送达情况,其自身对发票的超时认证负有重大责任。因此对该公司要求赔偿税款损失9878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邮件丢失后,邮局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