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四化”强化案件质量评查
作者:贺志安 发布时间:2009-08-31 浏览次数:764
本网淮安讯:制度化、规范化的个案质量评查是加强综合性审判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审判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内容,为进一步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审判质量效率的促进作用, 洪泽法院在全面总结以往案件评查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构建新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 ,初步实现了全面、规范、灵活、多元的“四化”评查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日常评查全面、规范化。针对以往案件结案后由审判管理部门进行评查,出现问题业务部门和评查职能部门相互推卸责任,职能部门的评查也缺乏规范性的缺陷,院党组和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了调整,在坚持近几年来按月对当月结案全部评查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了承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评查职能,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该院专门为评查职能部门和业务庭(局)刻制了评查专用章,要求案件在结案后由承办人对案件自查后报庭(局)长审核盖章(检1),所有未经自查和经庭长审核盖章的案件评查部门不予接受,并对相关承办人按规定进行考核;对经业务庭庭长审核盖章后的案件由评查职能部门严格依据省高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再查,再查要做案件有无差错、问题大小要清楚全面,对存的问题及时通知承办人整改并备案,对不按时整改的不予盖章(检2),卷宗也不得归档,并按规定考核。凡经评查职能部门评查的案件在上级法院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评查部门承担责任,并给予考核。
二是专项评查灵活化。在专项评查中,该院要求审管办全年至少开展6次专项评查,评查内容可根据审判流程管理、影响质量效率指标的突出问题、阶段性重点工作等灵活确定,今年来该院先后对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是否准确、信息系统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是否与卷宗实际结案方式相符、去年四季度撤诉今年又提起诉讼的民商事案件、、案件信息录入是否规范全面等5个方面进行了专项评查,切实解决了一些不规范问题,并确保了专项评查的针对性强。
三是重点评查层次化。在重点评查上,该院实行分层评查方式,凡确定为重点评查的案件首先由承办人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可以就案件审理(执行)中好的做法进行总结,也可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辩解意见;对经自查后的案件由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再查,再查要全面,包括案件的卷宗、实体、程序等各个方面,并依据省高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初步确定案件等级,其中发改案件只能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评查后撰写评查报告报院审判委员会最后评查确定案件最后等次和承办人的审判责任,审委会的评定意见为最终考核依据。
四是评查主体多元化。为建立全员参与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该院在坚持承办人自查、部门负责人核查、职能部门督查的基础上,根据月质量评查案件数量情况和专项评查需要组织兼职评查员参与评查,另外还制订出台了《洪泽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评查案件及庭审考评办法(试行)》,要求每位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季度评查案件不少于15件,同时可对质量评查职能部门评查过的案件随时抽查,充分发挥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案件质量评查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