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 离婚后彩礼须返还
作者:周而辉 王加冠 发布时间:2012-03-14 浏览次数:359
3月13日,响水县法院南河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周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在海南打工的同村女青年萧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并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萧某及其家人收受了周某彩礼88000元及价值6万余元的黄金首饰。2011年12月,周某和萧某在响水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正当周某准备迎娶萧某的时候,不料萧家提出:必须在县城购置一套120平方的商品房,否则不允许结婚。已经筋疲力尽的周某哪来的钱去买房,于是打算要回彩礼,萧家则坚决不同意,认为那是周某赠与萧某的,无权要回。周某只好将萧某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法庭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诉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