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某冶金机械厂与被告扬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应给付扬州某冶金机械厂加工费用4.6万余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950元,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现在仪征市辖区,该案的执行工作移交委托到了仪征法院。

 

该院接手后,迅速展开行动,积极调查,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沟通交流,在召谈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开始一直谎称自己没有受到法院的判决书,所以没有履行;后经查实,又立即转变态度,屡次答应会尽快履行义务,却一再失约躲避拖延法院执行,诚信严重缺失。该院识破后,毅然采取了强制措施,扣划其账户存款,不仅将标的执行到位,还对其的失信行为罚款三万元,以示惩戒,为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做出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