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日新月异,消费文化席卷全球的今天,如果要选一样能够代表潮流方向的商品,非苹果手机莫属。苹果手机,以其靓丽的外观、细腻的做工、流畅的系统,使无数人为之倾倒,不畏高昂的价格,争相品尝“苹果”的甘甜。但就在日前,东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因苹果手机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的“苹果”不太甜。

 

据悉,本案中的原告丁某,系苹果产品的追捧者。今年初,正值苹果手机最新款iphone4S上市,丁某到位于东台市金东广场的创兴苹果经销有限公司处,以59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iphone4S一台。但就在丁某兴冲冲跑回家中,把玩买来的手机时,很快发现该款iphone4S待机时间很短,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丁某立马跑到创兴苹果经销有限公司,要求对方给个说法,要么换机、要么退款。而创兴公司的销售人员则以手机质量合格,只是略有瑕疵为由,拒绝换机或退款,只肯联系厂家返修。丁某在多次商谈未果后,一怒之下,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由,将创兴苹果经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丁某一直坚称被告创兴苹果经销有限公司销售的苹果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该公司存在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价款,共计11800元。而被告创兴苹果经销有限公司认为该手机只是一般的瑕疵问题,经维修即可解决,绝非假冒伪劣产品,拒绝双倍赔偿,并出具了有关机构的检验证明。

 

经审查,法院认定该苹果iphone4S为行货正品,但存在着产品瑕疵问题,可通过更换电板等维修措施解决。原告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由,要求被告双倍赔偿价款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根据国家的有关“三包”政策,原告要求换机或退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被告同意换机并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而原告也放弃了双倍赔偿的请求。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方式得到顺利解决,丁某很快吃上了那甘甜可口的“新苹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