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月,距张某刑满出狱已不满十五天,在他所服刑的宿迁市看守所内,一场离婚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和平解决。

 

窦某比张某大上四岁,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一见钟情,相恋仅四个月后于200412月登记结婚,20066月生下女儿小静。张某交游广泛,好讲哥们义气,经常朋友一叫帮忙有求必应,窦某一直颇有微言。2011年,张某因犯聚众半殴罪被判处有期徒一年。

 

今年2月,窦某向镇江润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张某服刑期限已不满十五天,考虑到按常规方法邮寄送达诉状材料,若看守所有所耽搁,就会造成张某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难以送达。即使看守所准时送达,开庭时张某也可能会缺席。法官决定到看守所给张某送达诉状,以确认张某的答辩意见及下一步的送达地址。

 

当天凌晨6时多,法官及书记员冒着小雨驱车三百多公里,来到宿迁市看守所。在会见室,法官详细告知了张某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后,张某表示放弃答辩期,并愿意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为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让双方转换思维,回忆从前的生活点滴,重新感觉曾经一起走过的岁月。并对他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少考虑自己,多考虑子女”,“一切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法官灵活变通的调解方法,真诚耐心的调解态度,缓和了双方的紧张气氛,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由窦某抚养。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完字后,法官仍然一再嘱咐原、被告,希望原告要尽心尽力好好照顾女儿,把女儿培养成才,希望张某刑满释放后重新做人,尽快地自食其力,帮助窦某分担抚养女儿的经济重担。(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