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应赔偿。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返还垫支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向原告郑龙武、郑新风返还垫付款110000元。

 原告郑龙武、郑新风诉称,2008919郑龙武驾驶苏J1B822货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郑龙武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两原告就陈某的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因郑龙武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返还110000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因驾驶员郑龙武在事发后逃逸,故按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责任,且保单上的被保险人是孟某,不是原告,故原告起诉主体不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9192055许,郑龙武驾驶苏J1B822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郑新风,系郑龙武之父)沿射阳县合德镇经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双山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事故,致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郑龙武弃车逃逸。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926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龙武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二原告与陈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二原告一次性赔偿246000元并给付完毕。郑龙武驾驶的苏J1B82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龙武驾车时与他人机动车相撞,致陈某受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郑龙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其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则由被告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陈某亲属给予赔偿。现二原告已向陈某亲属承担了赔偿责任,则被告公司负有向二原告返还垫支赔偿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郑龙武在事发后逃逸,按合同约定不承担责任的辩解,因交强险在责任免除部分并未设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时,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故此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认为保单上的被保险人是孟某,不是原告,原告起诉主体不符的辩解,因车辆出事时是郑龙武驾驶,车主是郑新风,故被保险人是谁不影响被告对其所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原告已垫付了赔偿款,则享有向被告请求返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