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法院借助社会力量促进和谐司法效果明显
作者:江瑞晋 王永仑 发布时间:2009-08-28 浏览次数:530
本网连云港讯:近年来,灌南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群众,通过加强与当事人周围特定人群的沟通交流,积极探索借助社会力量促进和谐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提高案件调撤率,提升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今年1-8月份,民商事案件收案1321件,调解结案604件、撤诉结案384件,调撤率达74.75%,同期增长13.86%,案件上诉率13.6%。发改率0.5%,其他案件指标都有不同程度提高,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以和谐司法服务经济发展。
一、加强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联系,发挥基层组织“知情人”作用。深入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听取群众意见,寻找纠纷症结。并邀请单位领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参与调解,协助调解处理,利用基层组织人员熟悉乡土民情,对双方矛盾的形成、产生原因,甚至双方的性格了解和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有利条件,对症下药进行调解,迅速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职能部门联系,发挥职能部门的“娘家人”作用。在审理涉及劳动保护的损赔案件、索薪案件、及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案件时,加强与工会、妇联、关工委、学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探讨解决方法,协调化解矛盾。对于赡养、抚育、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涉及特殊保护群体或特殊类型的案件,一般在庭前委托聘任的妇联、关工会、老龄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特约调解员进行调解,利用当事人相信职能部门“娘家人”的心理,化解纠纷。
三、加强与当事人亲属、朋友联系,发挥亲友“亲情牌”作用。通过与当事人亲属、朋友的沟通交流,了解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思想动态,寻找调解的契机。同时邀请双方当事人亲属、朋友参与调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争做到纠纷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案后,纠纷“官了民也聊”,尽快解决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彻底解决纠纷,不留“后遗症”。
四、加强与辩护人、代理人联系,发挥法律执业人员的“自己人”作用。在严格执行省院规范法官与代理人关系文件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律师、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的“桥梁”作用,利用更相信其聘用代理人是“自己人”、值得信赖的心理,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尤其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提高调解效果。
五、加强与案件说情人联系,发挥当事人对“关系人”的信用作用。案件说情人一般是当事人的亲戚或者朋友,与当事人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灌南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在坚持严肃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劝导说情人参与到案件调解中来,利用说情人这一“中间人”的特殊身份,通过分析案情,向当事人宣讲法律,让当事人明白利害关系,化消极因数为积极因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调解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