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阳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面对原告无钱继续治疗的困难,果断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保障原告得以继续得到治疗。

 

原告李某系安徽来丹阳务工者。20119月,李某驾驶一辆三轮车与被告方某驾驶的重型平板货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随后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数月,现已产生医疗费20余万元,但李某的伤情需要继续治疗,医疗费缺口日益增加。事故发生后,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万元医疗费用。

 

今年1月,原告李某将被告方某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支付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丹阳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作出裁定,准许对被告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后赶赴南京、常州等地查询财产,并对被告所在公司的存款10万余元予以了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