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进行二手房交易,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能不能作为支付房款的凭证?近日,在林某诉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对此均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林某、何某共同购买了位于太仓市区的一套商铺,20106月,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由林某将其享有的份额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后林某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支付房款60万元。何某辩称已经将房款支付给林某,但仅提供了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未提供付款的其他证据。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地自然人之间二手房的交易习惯,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凭证、代开发票仅是办理房地产过户前征缴税款的环节,与当事人之间支付价款是彼此独立的程序,仅凭完税凭证及发票不能证明被告支付了房款,而被告又没有其他证据,所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和代开发票过程中,并不审查买方是否付款,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通过太仓法院将60万房款及一审诉讼费支付给了原告。

 

发票能否作为付款依据,需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例如在超市、卖场购物时,商家出具发票就是付款的有效证据,而在商事领域,发票则一般不能作为付款的证据。个人之间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发票不能作为付款依据,但个人在向开发商购房时,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财务管理日趋完善,往往会在购房人交清房款后才开具发票,同时收回此前开具的房款收据,此时发票就应视为证明付款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