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商品房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业主将开发公司清算组告上法院
作者:庆妍 发布时间:2009-08-27 浏览次数:666
本网南京讯:今年3月,南京市民李道铭一家购买了位于鼓楼区水佐岗的一套住房,并支付了40多万元的首付款,但开发商却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开发商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处于清算阶段,无力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花费一生积蓄买来的房子竟办不了产权证,业主李道铭一家三口心里真是七上八下、怎么也不踏实,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之后,李道铭一家将江苏风华开发公司的清算组告上了秦淮区人民法院。
业主:一百多万买来的房子无法过户
据原告李道铭一家陈述,原告于
开发商:公司处于清算阶段无力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风华公司清算组在法庭上认为,双方的买卖关系是存在的,但是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而且目前处于清算阶段,无力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开发公司应当为业主办理过户手续
秦淮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风华公司清算组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本市鼓楼区水佐岗附近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的住宅房一套有偿处置给原告,房价款共计1056596元。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前支付定金20000元,3月10日前支付房款460000元,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支付定金及房款共计480000元,但风华公司清算组一直未能为原告一家办理产权过户。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江苏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2年2月21日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2007年12月经风华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风华公司清算组,对公司遗留财产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风华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董事会决议成立清算组,对公司遗留财产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应按约定给付房款,被告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原告办理本市鼓楼区水佐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二、原告在领取产权证的同时给付被告购房余款576596元。(文中人物和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