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阐理释法 被执行人亲属冒雨筹款还债
作者:杨婧 发布时间:2009-08-27 浏览次数:865
本网泰州讯:今年6月,靖江市马桥镇农民黄和受其姐夫何天的委托,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到靖江市人民法院找执行局缪建成副局长,黄和称,其姐夫何天因事故高位截瘫,案件已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因主要被执行人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泰兴公司)在泰兴,案件已委托泰兴法院执行,后泰州中级法院又指定海陵区法院执行,泰兴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惟共同被告刘江至今分文未付,海陵区法院执行人员几次到靖江,因未能找到刘江无功而返,其姐患有精神病,外甥年幼,姐夫的护理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自己无工作也无收入,家庭十分困难,请靖江法院能不能想想办法把这案执结掉。我也知道这个案件不属于靖江法院的管辖。面对黄和的求助,从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出发,缪局长主动与海陵法院联系,海陵法院办理了由靖江法院对刘江执行事项的委托手续,缪局长与法官卢锡华共同承办此案。
2006年,泰兴公司将其钢结构施工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刘江,而刘江又转包给了黄和,于是黄和召集其姐夫何天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何天受伤导致高位截瘫。随后经过诉讼,法院判决该泰兴公司、刘江以及黄和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海陵法院执行过程中,泰兴公司给付了赔偿款12万元。根据判决黄和要赔偿11万余元,但其家庭经济困难,何天同意以护理、照顾其生活的方式抵债。根据判决刘江要赔偿4万余元,现在却躲避法院执行。
缪局长和卢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刘江的家里找他,但刘江不见踪影。刘江家附近的群众不理解,刘江一分钱没有得到,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法官告诉他们,刘江本身没有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资质,又把工程转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黄和,所以他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释法,周围群众明白了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
思想疙瘩解开了,抵触情绪没有了,刘家人早出晚归忙乎着向亲友家筹款。刘江60多岁的妈妈为筹款冒雨骑自行车去江阴几个亲戚家借钱,一天下来,身上的衣服湿了干,干了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