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都法院受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之后,被告才认识到自己的过错。

 

原告顾某早在1995年便出资在与某村合资建立了构件厂,2005年,村委会将构件厂的一切设备、水泥场地、办公用房、场地土地使用权等全部转让给了顾某,后顾某又将此构件厂承包给沈某经营。在沈某承包期间,被告王某夫妇俩,多次到厂里吵闹,沈某被迫停止经营,终止了承包合同。之后,王某夫妇又多次到里进行了破坏,撬坏门锁、拆下瓦片、砸坏房屋、推倒围墙,并拿走了五根钢管。顾某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终于忍无可忍,将王某夫妇诉至了法院。

 

被告王某夫妇对毁坏的事实完全认可,但认为顾某的起诉是没有道理的。原来,构件厂成立时,王某夫妇的一部分土地经协调让出来建厂,但村里却没有给他们另外分田。构件厂停止经营后,王谋夫妇就在上面种了一些菜籽和树苗,但被顾某拔掉了。王某夫妇这下来火了——你破坏我们的庄稼,我们就破坏你的房子,这不是扯平了吗?在这种无知的心态下,王某夫妇才做出了种种破坏行为。

 

法院仔细告知王某夫妇:损坏国家的、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与顾某就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其采取敲砖头、破屋顶、损围墙等方式主张权利,显然不当,故其要对顾某的损失承担修复责任。王某夫妇这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无知悔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