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当事人为案件承办人充手机费已成为一种新的行贿方式,经常有法院干警到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此类情况。这一现象引发了我们深层次的思考: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何在?对这类问题如何定性?或遇到此类问题如何处理?笔者现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随着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领导干部腐败现象有所削减,但随着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行贿受贿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给防腐拒腐反腐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中给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手机充值费用就是一个例子,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一、政务公开,领导干部的通讯信息公开给这一现象提供便利。如今,政府等部门为了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倡便民服务,各机关单位都将主要领导的通讯信息对外公开,目的是为了方便联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对外公开联系电话,公开联系方式,也为行贿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这些人通过正当渠道获得了领导干部的通讯信息,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非法利用提供了可能。

 二、手机充值简便易行,且不为外人所知,保密性强。现实中很多有求于领导干部的人,他们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方设法给领导干部送钱送物,几乎绞尽了脑汁却不一定能达到目的。有的是因领导干部清正廉洁,被严词拒绝;有的是因方式方法不当使领导干部欲收还退;有的是不能投领导所好而枉费心机;有的是礼虽送了但颇费一番周折;有的是想送但怕被拒绝面子上过不去。而利用给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手机充值这一方式,却使领导干部只能被动接受而不能当面拒绝,既达到了行贿的目的,又避免了场面上的尴尬。

 三、网络服务的便捷为利用手机充值这一方式行贿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今通讯部门对手机充值并不审查,充值者无需出示证件,无需签名盖章,只要报出手机号码,缴纳相应费用并可成功充值。如是在银行代收代缴的,尚可通过监控系统查找充值人,若是在通信部门直接缴纳或是购买手机充值卡以后输入的,则更难查询充值人。

 四、工资制度改革是这一现象存活的土壤。如今阳光工资以后,取消了领导干部的话费补贴,领导干部话费必须拿工资去充值。在这种制度下,手机费开支的多少与领导干部的经济利益挂钩,导致领导干部心理防线容易被突破。他人给领导干部手机充值就是给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或变相行贿。

 以上几种情况是利用手机充值行贿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如何定性?或遇到此类问题如何处理?这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0349<<关于他人给领导干部手机充值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一、给领导干部或其配偶子女手机充值,是以隐蔽的方式给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或变相行贿的行为,要教育领导干部提高警觉,充分认识接受他人给自己手机充值的危害性,坚决予以拒绝。二、领导干部明知手机被他人充值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充值费用;不报告而自行消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笔者认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0349<<答复>>中的规定过于笼统,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因为接受他人充值话费不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违纪问题,给他人手机充值或接受他人为手机充值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充值人和接受充值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事制裁,而不仅仅是给接受充值的领导干部以党纪政纪处分。理由是领导干部手机话费大多实行货币化管理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讲他人给领导干部手机充值就是给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或变相行贿。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6条和第383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以受贿罪论处。据此笔者认为,他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手机充值,数额较大的,构成行贿罪;但对接受充值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一、领导干部不知手机被他人充值,使用后才发现并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积极退还的,因领导干部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占有充值费用,对其行为应不予追究;

 二、领导干部事先不知手机被他人充值,事后才发现但没有查到充值人,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没有向所在单位汇报而自行消费的,应按民事中的不当得利处理,由所在单位责令返还或没收上交国库,并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领导干部明知手机被他人充值不报告而自行消费,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到5000元或多次接受充值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视为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对接受充值的领导干部除了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给予刑罚处分。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应洁身自好,警惕新形势下的行贿方式,不要贪小利而铸大错。对领导干部来说,对外公开通讯信息和联系方式,这是出于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这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许可这样做的,同时却给防腐拒腐出了一道难题,使领导干部只能被动接受而不能当面拒绝。我们认为对外公开领导干部通讯信息的出发点是好的,领导干部本身也没有过错,但领导干部自身一定要筑起思想道德的防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要筑起一道坚固的防腐墙,在遇到上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引起警觉,要防微杜渐,及时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能返还的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由单位收归上缴国库,以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