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多人少”现象的理性思考
作者:涟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8-26 浏览次数:1217
近年来,诉讼案件迅猛增长带来的“案多人少”问题为各级法院领导所关注,也被列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摆到重要位置,并就此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审判实务界纷纷就此现象进行探讨,也提出了很多颇有价值的见解。综观对“案多人少”现象的分析,笔者发现大多属于就事论事,透过现象阐述本质的很少,缺少相应的理性反思。毋庸置疑,近两年来“案多人少”问题给整个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压力是明显的。但是如果我们能跳出现阶段“案多人少”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将该现象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辩证的去思考,对“案多人少”现象我们可能会有新的认识。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案多人少”现象也不例外,具有其积极和消极的两个方面。现尝试从积极的一面对
“案多人少”现象进行诠释。
首先,“案多人少”现象折射出我们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执政立国的目标之一,已被明确载入宪法。而法治社会的特征是社会一切活动都被纳入法律治理的范畴,在社会纠纷的解决方面也不例外。纠纷解决领域内公力救济取代血腥的私力救济在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史上是作为一个巨大进步被载入史册的。由于数千年儒家文化的浸淫,导致我国在历史上形成了
“恶讼”、“厌讼”的诉讼文化传统,即使是解放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也是保持在较低数量基础上的缓慢增长。长期以来,我们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数量的适应与这一传统诉讼文化支配下的案件数量及其增长额是相适应的,但是这种对诉讼相对排斥的观念与现代社会是不相符合的。今天探讨的“案多人少”现象所带来的压力也是对还是在非讼文化支配下法院审判工作所带来的压力。如果我们将其放到一个更为广宽的社会发展大背景下展开,将这一问题放在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进程中来考察,即可以得出“案多人少”现象实际上是我们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成就之一,是我们国家多年推进依法治国所取得的成果。
在国际范围内,现代社会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尽管仍在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然而通过公权力解决私人纠纷的力度并未减弱。相反,面对社会需求,国家以法律相对禁止私力救济的同时,在不断扩大法院受案范围,降低诉讼门槛,拓宽公民接受裁判权的渠道。在国际范围内司法裁判请求权的规定亦有着扩大化趋势。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下减正是我们国家适应这种潮流所作出的选择。除了属于国家引导的结果外,案件源源不断的涌入法院也是社会对法律解决纠纷途径选择的认同与法院在社会上公信力提升的表现。
其次,“案多人少”为人民法院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服务与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因此,人民法院的发展离不开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整体需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可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现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关键的时期。人民法院的发展需要有新的机遇。就审判工作的运行来说,“案多人少”这一法院独有的现象,在特定阶段的特定现象将是法院发展自己的好时机,一方面在面临新的情况时人民法院需要进行自我审视,对审判工作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进行自我评估,并做出准确的预测。另一方面也将引发社会整体对法院工作的重视。近期各级财政纷纷对法院加大支持力度,不能不说是因为“案多人少”现象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所谓“案
多人少”这一命题并不科学,往往是以某一法院某段时间内所受理的案件数与以往的收案数相比,在法官员额没有增加甚至减少情况下,案件数大量增加后所带来的审判压力。它反映的纵向比较,不是横向比较。目前,随着诉讼费用下降等原因导致的案件潮增长已经基本稳定下来。就目前案件数,如何使我们法院适应这一新的情况,做好自身的发展,使我们的法院工作更上新台阶创造了好的机遇。
第三,“案多人少”利于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群体。在法律帝国里法官是国王。在法院里法官应当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是无可置疑的。不可否认,现有的法官队伍素质与以前相比确立实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现阶段法官队伍整体还不能说已经具备了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高素质。法官的高素质笔者认为最起码应当能够适应相当数量的案件审理任务能手法官、更为专业的专家法官、有良好影响的明星法官。就法官专业素质来说,先进发达地区法院(如北京海淀法院、江苏南京鼓楼法院)的名星法官、专家法官、法官能手的数量与质量要明显比一般法院的法官多的多,这原因除了最初招录时素质存在一定差异外,主要还是审判实践中他们所审理的案件数量更为庞大、更为复杂有关,换言之,也就是在审判实践中成就了这些专家法官、明星法官。在法官人均结案数这一点相比也是差异较大的。统计数据显示,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的绝对值比较低。就是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法官人均审理的案件数差异也较大。以我省苏南昆山法院、苏北涟水法院两个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作比较。2008年昆山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达301件(《人民法院报》
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法官”仅有法官的称号但并不具备坐堂问案的能力,虽然是历史的原因造成,但是在统计法官人均结案数,和社会评价法官结案数量的时候,他们都是要计算在内的。对这部分“法官”通过“案多人少”现象的冲击,应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免去“审判员”,转做法官助理工作或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这样会使现有法官队伍更为精干,“人少”即“法官缺额”的问题将更为突出而引起社会足够的注意。
第四、“案多人少”将推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及其他配套措施的改革。人民法院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其初衷就是针对案件增加及原有的纠问式审判方式不符合案件审判规律而做出的探索。尽管理论界对审判方式改革的正当性煲贬不一,但笔者认为由于我们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滞后性,使法院“立法”就有其必要性。由于种种原因,审判方式改革在轰轰烈烈搞了几年后慢了下来,近期更是几乎陷于停滞状态。但是自案件大幅度增加致“案多人少”现象的出现,使继续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就成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同时势必对现行的审判激励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法院人员配置等一系列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因素进行改革。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中心即是对审判一线势必予以充分的关注与重视,原则上以法院工作的展开以审判一线为出发点,并配有激励干警争先创优的机制,加强监督功能等,一切围绕大幅度提高法官们能力发挥,同时围绕办案节奏加快,在办案装备更新,法官地位提高,大幅增加法官待遇方面来提高一线法官的办案潜力方面。
对于现阶段的人民法院来说,“案多人少”现象在短时间内相当于改革带来的阵痛。当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法官的素质适应了现有的案件数量,也是向现代化法院迈出坚实的一步。为实现向建设现代化法院的目标,我们就应当积极调整心态与自己的工作方式以适应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