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作者:董正远 朱海艳 发布时间:2009-08-26 浏览次数:593
本网盐城讯:大丰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断更新刑事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总结刑事附带民事工作的新做法。该院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打击犯罪的总体方针政策不动摇的同时,处理好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该院通过完善“三项机制”、把握“三个阶段”、采取“五项措施”,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07年至今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15件,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200件,调撤率达93%;其中2008年以来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27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121件,调撤率达到95%。
一、 完善“三项机制”,增强调解工作的主动性
大丰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中,建立完善三项机制,从法官与当事人两方面入手,在主客观结合上下工夫,促进此项工作的主动有序推进。
(一)完善内部约束机制,为调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该院制定了《大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办法》,从调解的一般原则到具体实施细则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杜绝调解工作走过场。刑事审判庭设立庭前调解小组,由刑庭负责人担任调解小组组长;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所有应调解的案件必须进行庭前调解一次以上,并把调解贯穿审理过程的始终;处理社会关注案件或敏感、焦点案件,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必须向分管院领导及时汇报处理情况。
(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法官做调解工作的能动性。制定《大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进行指标量化考核,将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目标,在年终评先树优时作为评选依据。加强案卷监督评查,对在审理过程中能调不调或者违法调解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三)完善释法明理机制,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给予主动配合。制定《大丰法院关于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指导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主审法官及时阅卷,掌握当事人的情况和心态,积极进行法律释明。被害人对赔偿规定有所了解后,对赔偿数额的估算较为合理,尤其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赔偿请求过高不着边际的现象大大减少。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能得到从轻、从宽处罚,真正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二、把握“三个阶段”,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该院针对案件不同的特点,把握好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和时机,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阶段,不错过任何调解的机会。
(一)庭前阶段,工作前移,尽量避免矛盾深化。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把庭前调解工作列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庭前调解小组指导下,召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庭前调解。在庭审前做好心理疏导,了解原告人的观点和要求,依法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分析论证,辩理说法。动员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动员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积极促成当事人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该院庭前达成调解的案件约占调解结案总数的50%。
(二)庭中阶段,各抒己见,依法引导矛盾化解。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责任认识分歧较大,在庭前调解时经双方辩护人和代理人解释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通过开庭审理,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庭审中注意引导双方的情绪,减少对抗。再结合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指控、举证和公诉意见,当庭主持调解。该院庭中达成调解的案件约占调解结案总数的10%。
(三)庭后阶段,辩法析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庭审结束后进一步做耐心、细致的具体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敦促赔偿款如期到位。对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拒不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作为衡量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酌定从重情节。该院庭后达成调解的案件约占调解结案总数的35%。
三、采取“五项措施”,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该院利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采取“五项措施”,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缓解了执行难度。2009年以来该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比2009年上升三个百分点;在规定的期限内,赔偿款自愿履行率达98%。据统计,2007年至今,大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共计履行赔偿款3548万余元。
(一)多元主体参与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羁押、被害人伤残的情况较多,当事人很难就赔偿事宜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往往由其亲属、朋友、代理人等代为完成。大丰法院充分利用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间接性,在调解方式上实施多元主体参与。在不违反调解规则的前提下,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朋好友、家族内有威望的人士、村委、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参与调解。对于有人过问的案件,不简单地一口回绝或一棒打死,给过问人讲清法律后果,让其帮忙做当事人的工作。统计数据显示,多元主体参与附带民事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总数的90%。如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根本无赔偿能力。其叔叔出面为被告人说情,法官在向其叔叔讲明如不赔偿可能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后,其叔叔组织所有亲朋好友捐款赔偿受害方,最终案件得以调解。
(二)情法结合突破难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金额较高,被告人往往难以接受,尤其一些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案件,不少被告人没有赔偿的经济能力。而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互不让步,成为调解工作的一个难点。对此,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寻找“情”与“法”的切入点,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从综合考虑被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入手,积极寻找并引导当事人建立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据统计,除交通肇事车辆已入保险的案件外,双方当事人均做让步而达成协议的案件占到98%。
(三)人民陪审员陪审陪调。针对以往陪审员只参与开庭,作用发挥单一等方面的状况,认真组织、引导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的庭前、庭中、庭后多个环节的调解工作。该院人民陪审员刑事普通程序参审率达90%,通过人民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赔偿方式灵活多样。针对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及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问题,该院运用灵活的赔偿方式保障调解的顺利进行。在2007-2009年7月调解并履行的刑事附事民事案件中,亲友参与赔偿的有115件,雇主代为赔偿84件。另外还采用分批赔偿、以物代赔以及用债权、收益权抵押等多种赔偿方式。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易某确实拿不出钱进行赔偿,但被告人家中存有大量玉米,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以玉米折价抵顶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五)建立救助基金,缓解被害人经济困难。通过自筹和政府帮助的方式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救助基金,对因受犯罪侵害而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而加害人又无能力进行赔偿的案件,对被害人适当资助解决其部分实际生活困难,促使双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加害人黄某本身贷款买车跑运输,家中生活困难,无力赔偿受害方。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丧失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情绪十分激动。大丰法院从救助基金中拿出3000元给予被害人,帮助其解决当前生活问题,并主持双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使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