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任某多次向王某追讨5000余元的债务,但王某多次拖延,任某持欠条和手机通话录音诉至法院。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此案,以欠条和手机通话录音为根据,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任某欠款5138元。

 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同素有经济往来,20088月至20093月,被告陆续向原告经营的干货批发部赊欠香菇、木耳等货物,被告每次赊账均打欠条,但欠条上不署姓名。20096月,原告任某持欠款总额为5138元的7张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欠款。但是,被告不承认欠条为自己所写,拒绝还款。

 审理中,原告任某向法庭播放一段手机通话录音,被告对手机录音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未有本人签字的欠账单和收条提出异议,但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原告方在本案起诉后与被告通话时,多次明确要求被告“何时将所欠的5138元货款给付”,被告在电话中未提出异议,综合通话录音可以认定被告王某的欠款及数额,故判决支持了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