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个人银行卡被冒名挂失取款,导致财产损失,最终与银行对簿公堂的案件。

 

200810月,原告王某在句容市区某商业网点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存入现金22万余元。至2009年底,王某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只剩下了一百余元,后向银行方面查询得知自己的银行卡已于20092月办理了挂失和取款业务。王某因怀疑自己的存款已被他人盗取,故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又认为是银行方面疏于管理才使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故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王某认为因银行在办理挂失取款相关业务时审查不严给自己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银行方面认为自己在办理挂失及取款业务时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规定,且王某在办理银行卡后有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的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后发现本案所涉账户办理银行卡消磁换卡业务时,申请换卡人(经刑事侦查尚未确定此人身份)填写的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换卡时输入的银行卡密码与原告持有信息一致,且王某报案时银行视频监控信息等证据材料已灭失,而王某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办里银行卡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如果一味依赖银行严把审查关,那最终只能是自偿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