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妻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小孩随妻子生活,由丈夫每月支付800-1000元抚育费,但因丈夫的经济能力,离婚后丈夫未能依约履行,后女儿其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徐某与丈夫钱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32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共同财产全部归徐某所有,婚生女儿由其母亲徐某负责抚养,父亲钱某每月支付抚育费800-1000元。双方离婚后,女儿跟随徐某生活至今,钱某除支付2000元抚育费外其余未有给付。现女儿以其上学无费用为由,要求父亲钱某给付抚育费。被告钱某每月实际收入为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时,确定的抚育费系根据原告当时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协商所得。现被告钱某无实际支付800-1000元的能力,应当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上确定的抚育费数额适当调整。故作出被告钱某于20096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每月给付原告钱某抚育费200元。在此期间原告所发生的教育、医疗费用凭正规发票由被告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