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半年,宿豫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80件,判处罪犯251人,其中36人系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再次犯罪人员,再次犯罪(以下简称再犯)人员比例占总数的14.3%

 一、再犯现象特点

 一是案犯年龄小,文化低。36名罪犯当中,除一起合同诈骗案3名罪犯以外,其余人员平均年龄20岁左右,一人为高中文化以外,其余均为小学或初中文化,而且未毕业者占相当比例。

 二是再犯间隔时间短。36名犯罪人再犯时间间隔最长的为4年零7个月,最短的释放当天便再次实施犯罪,平均间隔时间不到2年。

 三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多为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其中盗窃占到了90%以上。

 四是再犯危害程度加深。表现为初犯罪名较轻而再犯罪名较重,如因盗窃刑满释放后再犯抢劫之罪;犯罪形式更加复杂,如由个人独立犯罪发展为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并且再犯人员往往起谋划、带头实施等主要作用。

 二、原因分析

 一是青年期犯罪较少年犯罪更加难于矫治。以往工作中人们往往将青、少年犯罪并为一谈。从实践看,多数再犯人员初次犯罪均发生于1723岁的年龄段,已基本脱离家庭、学校的管理步入社会,其对于社会的基本认识乃至行为习惯已经养成,一旦沾染恶习不易扭转。其犯罪通常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即通过最少量的“劳动”,获得最大程度的“经济自由”,相比于少年偶犯,由于已经错过了学校、家庭教育的最佳时期,因而更加难于矫治。

 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再度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存在客观阻力。社会歧视导致他们在试图走与平常人相同的生活道路时会受到更多的阻力和障碍,因而容易自暴自弃、“重操旧业”;学历、知识和技能上的欠缺使其在社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经济上的窘迫导致犯罪动机再度萌生;这些人在重返社会以后往往会迅速回到以前的交际圈子或与所谓的“狱友”重新结成新的交际圈子,形成相互影响、交叉感染,容易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再度作案,甚至比以往所犯之罪更为严重。

 三是初犯量刑的偏差容易影响了刑罚应有的震慑力。当前刑事审判中一般将被告人主动认罪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一些被告人在庭审中摄于法律威严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多数只想以此获得法院的从宽处理,并没有真正从内心悔罪改过。另外,同一当事人的数次犯罪,因管辖原因由不同法院受理,而不同法院之间裁判尺度不一,导致刑罚缺乏连贯性,酌定从轻标准的反复适用易减损刑罚的威慑作用。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要对青年期犯罪予以特别关注。加强对青年期犯罪现象的特别关注,在充分了解青年期犯罪特点、改造存在的困难等基础上,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判决时防止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执行刑罚时防止改造不力。

 二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特定领域的多发犯罪仍应保持高压态势,对初次犯罪在刑罚尺度范围内适当提高刑罚量,有效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尽快出台量刑标准化措施,统一不同法院之间的量刑尺度。严格缓刑、假释的适用,在考虑当事人认罪态度的同时加强对其社会生活背景及人身危险性的评估。

 三是加强对刑满释放、假释人员的社会矫治与管控工作。一方面积极为刑释人员学习、就业创造条件,如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对吸纳相关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等措施,帮助他们摆脱心理阴影、学习工作技能、解决实际困难,使其感受社会关爱,争取早日融入社会。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对缓刑、假释人员的管控措施,对其不良交往及行为及时进行干预,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