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年散伙 女方吸毒 男方法庭争得女儿抚养权
作者:姚鑫 周溧 发布时间:2009-08-25 浏览次数:665
本网无锡讯:没有办婚姻登记却共同一起生活了四年的一对男女因为性格不合,两人最终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两人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崇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女儿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2000年9月,周强(化名)与张芬(化名)自由恋爱,2001年初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她经常出去打牌,还喜欢抽烟,甚至还吸毒。”
张红称自己之前确因吸毒被政府强制戒毒,也有抽烟、打麻将的嗜好,但现已全部改正。虽然暂时还没有找到工作,但从内心讲是想抚养女儿的,自己可以保证女儿的生活开销。
据了解,女方现在无业,且有银行抵押贷款至今尚未还清。而男方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其年收入为5万元左右。诉讼中,孩子奶奶出庭表示愿意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帮助儿子抚养孙女。
受理法官指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因女方没有收入来源,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而男方收入较为稳定、无不良嗜好,且自2006年2月起至今女儿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故女儿应由男方抚养为宜。酌定由女方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