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没有办婚姻登记却共同一起生活了四年的一对男女因为性格不合,两人最终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两人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崇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女儿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20009月,周强(化名)与张芬(化名)自由恋爱,2001年初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1024两人生女儿,因双方个性不合,经常吵架。20047月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分居后,女儿曾随母亲共同生活数月。但自062月起,女儿就随父亲及其共同生活至今。不久前,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由其抚养。

 “她经常出去打牌,还喜欢抽烟,甚至还吸毒。”先生称自己宁愿女儿少同她接触,就是怕“染上”她的坏习惯。因对方文化程度不高,又有吸毒、抽烟、赌博等不良嗜好,且双方分居后女儿一直随自己共同生活,先生请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张红称自己之前确因吸毒被政府强制戒毒,也有抽烟、打麻将的嗜好,但现已全部改正。虽然暂时还没有找到工作,但从内心讲是想抚养女儿的,自己可以保证女儿的生活开销。

 据了解,女方现在无业,且有银行抵押贷款至今尚未还清。而男方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其年收入为5万元左右。诉讼中,孩子奶奶出庭表示愿意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帮助儿子抚养孙女。

 受理法官指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因女方没有收入来源,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而男方收入较为稳定、无不良嗜好,且自20062月起至今女儿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故女儿应由男方抚养为宜。酌定由女方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