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首次适用公司法判决公司解散
作者:沈金峰 发布时间:2009-08-25 浏览次数:656
本网无锡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为人民法院处理公司僵局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近日,江阴法院就适用该条规定,首次判决解散公司。
2004年12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蒋某、金某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艾普公司,其中王某出资23.4万元占公司39%的股份,蒋某出资22.8万元占公司38%的股份,金某出资13.8万元占公司23%的股份。公司多舛,在经营期间,三股东发生冲突,持续三年未召开过股东会,致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期间,蒋某伙同其妻子故意仿造工资单、故意增加成本、隐藏设备,导致经营无法开展。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持有艾普公司的39%股权,故王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艾普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间发生冲突持续三年未召开股东会,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并且艾普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