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合同签订后,由于货物价格持续上涨并且涨幅较大,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无锡某钢铁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囤积货物,给合同相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近日,该钢铁公司为自己的商业不诚信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江阴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由该钢铁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46万余元。

  2007年底,无锡某钢铁公司与另外一家钢铁公司签订了钢坯买卖合同,不料在合同签订后的数月内,钢坯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并且涨幅较大,该公司便不愿再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钢坯给对方,于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供货,而且将结余的预付货款退回给对方公司。而该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公司被迫以高价向第三方购买钢坯来维持企业正常生产,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一怒之下,对方公司便将该钢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该钢铁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遂判决该公司向对方赔偿钢坯差价损失446万余元。判决后,该钢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