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采取“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方式,除最高院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外,各级法院的经费均由其同级财政负担。对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则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即全额上缴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予以酌情返还。这种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严重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一是由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限于所在的行政区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跨地区案件日益增多,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本土化,导致审理、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客观存在;二是由于法院经费拨付由行政机关决定,同时“收支两条线”中法院所缴诉讼费返还数额也由行政机关确定,导致法院经济命脉上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三是行政机关在经费保障方面并不给予法院优先,实践中也往往保障不力,导致相当基层法院基建欠债,物质装备落后,办公条件得不到及时更新,影响法院日常工作开展。四是不同地区法官待遇差别大,同一地区法官与其他公务员相比在收入上不占优势,由于待遇差、培训费用得不到落实,影响到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流失现象日益增多。为此,对于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就有其现实意义。

借鉴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建立起法院经费独立,列入国家预算,不受地方政府制约的保障机制。就此建立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相适应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已经成为历史必然。鉴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差距较大,笔者认为可以实行三步走的方案,最终实现基层法院经费中央财政统管保障。第一步是基层法院业务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第二步是省级法院对全省基层法院经费财政统筹管理;第三步是中央财政对全国所有基层法院经费财政保障。

(一)中央财政拨付独立业务经费。作为法院系统经费保障改革的第一步是基层法院业务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由于业务经费由中央承担,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在办案中所需费用不再对地方依赖,很大程度上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具体做法是最高法院编制全国基层法院年度所需业务经费,报全国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根据人大批准的预算,足额拨到最高院,再由最高院逐级向基层法院拨付。目前,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基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大幅度下减,为缓解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经费困难,2008年,财政部安排补助基层法院办案经费40亿元,并指出将按照收支两支彻底脱钩原则全额保障政法部门开展重点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建立诉讼收费办法改革后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有力缓解了基层法院经费的压力,客观上缓解基层法院运转对于地方政府与地方财政的过分依赖。

(二)推进省级区域内的经费统筹管理。我们国家东西部经济差距大,不同省份之间具体情况不一,在全国一步到位统一基层法院经费统筹困难较大。作为法院系统经费改革的第二步是在基层法院业务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的基础上,将基层法院所需要人员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这样由中央财政承担业务经费,省财政承担基层法院人员经费,分步实施,推行基层法院经费与地方脱钩,实现以省为单位,各基层法院法官工资待遇统一,缩短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官收入差距,提高法官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省法院对于全省地方基层法院的基础设施、物质装备、办公条件、人员培训等进行统一规划,改变基层法院受同级财政与同级政府制约。具体做法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全省法院经费,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根据人大批准的预算,足额拨到省高院,再由省高院逐级向基层法院拨付。

(三)基层法院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发展,国家综合国力飞速增长,中央财政充足的财力足以担负全国司法机关经费保障,建立中央财政统一保障成为可能。作为我国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的最终目标,真正使地方法院成为中央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属于地方的法院,最大程度的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中央财政在保障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应当在尊重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基础上保证相对统一。具体做法是省法院将基层法院经费进行核算,经最高院统计后报全国人大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将经费足额拨付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级下拨到各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