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丈夫长年出外打工挣钱维持家庭生活,为此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双方产生矛盾,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袁某与丈夫江某于1999年春相识,于199956日登记结婚,2000121日生女孩。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丈夫为家庭常年出国打工挣钱,为此双方相聚时间较少,双方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妻子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驳回原告袁某要求与与被告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