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小夫妻曾因矛盾,双方协议离婚,后再次走到民政办,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久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妻子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唐某与丈夫赵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初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并于同年5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结婚不到三个月便闪电式办理了协议离婚。后双方通过沟通,于20081223日再次登记结婚,并于200961日生一女孩,后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回娘家居住。并于2009723日诉到射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有一女,婚后感情尚可,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和好是有可能的。故作出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