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自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之后,人民法院退出自主司法鉴定,各地法院纷纷成立司法鉴定科,负责 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各项工作任务。阜宁法院的司法鉴定科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为更好地适应这一重大的职能转变,发挥和拓展司法辅助功能, 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积极开展参与诉讼调解工作,为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的新课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去年以来,该院司法鉴定科的工作人员共参与调解案件28件,其中有21 件达成了调解协议。

 赋予司法鉴定科工作人员调解权

 该院首先明确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对审判工作的辅助,包含审判、调解在内的所有审判工作,只不过是没有法官的裁判权。在一般情况下经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居中调解,促成原告撤诉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只要经过主审法官的审查,确实无违反合法、自愿的调解原则的内容,都应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个决定权仍应由法官来行使,而且调解结案的承办人也只能是主审法官。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在调解工作当中担当的是配角,而这种角色,在目前人民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时,显得格外重要,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绝不可低估。因此,笔者建议,对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参与诉讼调解,并对案件的调解结案起了关键性作用的,应当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实绩,纳入业绩考核当中。调解成绩突出,尤其是促成重大疑难案件调解结案的,同“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一样进行相应的表彰。

 如去年该院受理了一起标的额为5 万元的借贷案件,被告不仅不承认借条是其所写,而且以不识字为由拒绝提供比对资料。鉴定科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无意获得了被告前年刚刚买房子的信息。当天下午,就到公证处、房管局调取了有被告签名的公证文书和买房协议。发现所有签名与借条上的笔迹极为相似。第二天,便立即通知被告到院。面对调取的新证据无言以对。鉴定科的同志随即趁热打铁,对被告进行思想教育,从法理和道德的角度帮他分析利弊,让他最后明白如果借据真的鉴定是其所写,最终的法律后果必定是名利两失。被告在劝说下,随即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抓住受理环节减少诉讼成本进行动员调解

 该院把无鉴定结论阶段,尤其是处于尚未提交鉴定或尚未交纳鉴定费用时,当作最佳的调解时机,特别是争议标的较小的案件,鉴定科人员从如何减少或避免较高的鉴定费用的支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的角度,做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明白:鉴定费用一旦支出,如果案件最终调解未果,只能由败诉方承担。将这些道理说明、说透之后,往往促成当事人当即撤诉、或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如在受理一起因买卖6326号稻种引发的赔偿案件的鉴定申请时,发现诉讼标的为6000 元,而稻种的鉴定因涉及专业机构化验、育种等多个试验事宜,相关费用就超过了诉讼标的。由于采取上述方法,帮助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最终促成了调解。

 依靠鉴定结论明确责任开展说服调解

 鉴定结论作出后,鉴定科人员充分利用案件的事实得到进一步的澄清和有利因素,向相关当事人进行劝说,帮助其在鉴定结论面前认识到应当认可的事实以及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有些当事人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前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或过错,固执己见,一旦有了结论,鉴定科人员依据鉴定结论跟他们摆事实、讲道理,并加以耐心说服,促成当事人接受事实、服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