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过户套取银行贷款
作者:徐欢 刘锋 发布时间:2009-08-20 浏览次数:845
贷款人:不还房贷被告上法庭
座落于苏州市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原来是杨某名下私房。2004年8月,杨某与妻子经中介吴某介绍,将该处房屋转让给来贾某,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后因贾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立即归还借款。法院判令贾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如贾某不履行上述款项,中国银行有权将抵押物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中案:假过户套取银行贷款
原来,贾某并非真正买房,而是中介吴某以其名义办理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并由其配合,作为借款人从银行套取贷款,贾某本人未出过一分钱,中介吴某还给来他1000元报酬。
杨某名下有两处私房,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和19幢502室房屋。杨某的朋友杜某没有资金,看中了杨某这两套私房,就向杨某夫妻商量借房产证,利用二手房买卖的形式从银行借贷款,约定贷款还清后将房子过户回杨某名下。杜某从杨某处取得桃花新村19幢502室、2幢204室两套房屋的两证后,即委托中介吴某将房子过户给他人,从银行争取贷款,共贷到25万元。吴某征得杨某同意后将钱给杜某,归杜某使用,还贷也由杜某偿还。杜某还称,每月给杨某7000元好处费,共给了4万左右。
杨某手中持有杜某出具的借据一份,内容为:“因生意需要今向杨某借房卡桃花新村2幢204室、19幢502室作抵押,归还房卡期三个月。杜某2004.
争议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08年10月,杨某与妻子将贾某及妻子告上法庭,他们主张桃花新村2幢204室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为套取银行贷款签订的,整个房屋买卖关系是虚构的,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在该房屋上除去抵押权,协助原告将位于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上,被告贾某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原告的签字时虚假的,但房管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原告对此进行了认可,应认定双方合同有效。即使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原告应当帮助被告偿还银行尚欠的贷款本息及被告已经垫还的银行贷款,由原告帮被告还清贷款后,再由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件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告贾某在公安机关陈述时承认了其并非真实买房,而是配合办理过户、借款等手续,从银行套取贷款,两原告及被告对于虚构房屋买卖关系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
二是被告是否有义务为原告涤除抵押权,并将房屋所有权回复登记至原告名下。原、被告为套取银行贷款而虚构房屋买卖关系,并将本案争议所涉房产向中行城中支行设定了抵押权,中行城中支行系善意第三人,其对房屋的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故在抵押权被涤除前,原告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法院碍难支持。关于被告是否负有为原告涤除抵押权的义务,需进一步分析原、被告及第三人杜某、案外人吴某在本案中的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行为,以确定相应的责任。所办贷款就本案争议所涉房产被设定抵押权,原告杨某本人具有过错,原告要求贾某承担涤除抵押权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杨某夫妻与被告贾某关于苏州市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被告贾某在上述房屋上除去抵押权并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