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法院采纳了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判决驳回了沈某要求某中学偿还借款的请求,果断处理了一起敏感案件。

 吴某原系某中学的校长,因犯贪污罪于2004年被判刑。今年上半年出狱后,向南通市港闸区纪委申请报销其对“小金库”的资金垫付未成。今年7月,吴某的亲戚沈某持2002611该中学出具的收据,起诉要求中学偿还借款18万元。学校则辩称,该借款是吴某将学校“小金库”的资金以沈某的名义借给学校行政帐使用的,学校与沈某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请求驳回沈某的请求。由于吴某在区纪委交待的违纪事实已为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该谈话笔录是校方的关键证据,与沈某所持“收据”存在重大矛盾,吴某出狱后正为推翻原刑事判决四处活动,故民事案件的审理引起了区纪委的高度重视。

 港闸法院主动向区人大汇报,接受监督,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旁听该案的开庭审理。8713名区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休庭后立即对学校与沈某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评议。12名代表指出吴某与沈某当庭对借款的交付方式、收据交付时间、借款时的情境等陈述存在矛盾,结合分析吴某在区纪委与此次庭审中陈述中的的矛盾之处,认为沈某与学校间不存在借款事实,仅一名代表从证据形式难以否定角度主张认定当天存在借款事实。代表们当场将评议的结果反馈给主审法官供参考。不久,法院参考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以人大代表评议意见作为审判参考,这是港闸法院实施阳光司法、扩大民主司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探索。该院认为,其中蕴含的司法价值值得研究和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