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现年八十有余的老太在路过自家屋后路段时,被意外撞伤,但因事故双方均未现场均报警,后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老太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后诉讼法院,要求事故对方以及对方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10月,现年八十四岁的张老太在路过自家屋后路段时,被驾驶摩托车的周某撞伤,后医院治疗。案发后,周某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报案在交警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该事故的证据,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证该交通事故事实。后张老太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张老太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肘关节损伤趵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周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内,2009624,张老太将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者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老在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织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分担责任。本案被告周某所驾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内予以赔偿,对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于交警部门对驾驶机动车辆的被告周某与张老太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被告周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张老太有过错,故不能减轻被告周某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应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张老太已八十余岁,早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存有误工损失,故对张老太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张老太的损失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故应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故作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646.34元,老太最终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