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三项措施解决 “四项案件”偏高问题
作者:张新娟 发布时间:2009-08-18 浏览次数:534
本网徐州讯:从1-7月中院审判管理通报中可以看出,我院的四项案件高达541件,四项案件未结案率为23.55%,超过四项案件未结案率最高良性指标值3.55个百分点。四项案件的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收结案比、平均审理天数、法定期限内结案数和四项案件未结案数等数据质效指标,同时影响法院的公信力,极易导致信访、上访,影响涉访率的质量数据指标考核。故对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通过集中清理、排查分析,发现导致此类案件存在并居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的额的提高及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年初以来我院受理的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其中弃企避债案件、民间融资引起的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激增,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截至
二是审限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1、部分庭长把关不严,审限变更的审批流于形式,没有担负起庭长审判管理的职责。2、审限管理中存在先批后补手续,对审限的恢复上监控不力等。3、系统虽经几次升级,但是在审限扣除和恢复中依然缺乏细化的管理与监督。
三是部分法官审限意识不强。1、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大的环境下,案件无法及时审理,个别法官因此便通过变更审限来缓减办案压力,审限变更较为随意,恢复也不及时。2、部分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承办人对鉴定申请不及时审查,对鉴定材料不及时报送到鉴定科;对退鉴材料及鉴定结论不及时领取、签收。
针对上述原因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审限管理制度的落实。1、审管办严格“四项案件”的审批手续,加强“四项案件”的监控和管理。规范案件审限变更标准、程序,加强对“四项案件”审批入口节点和恢复审理流程节点的管理。对超长“四项案件”要定期排查,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要严格“四项”案件扎口审查和跟踪管理。2、庭长要切实加强和规范本庭的审判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四项”案件申请,把好审批第一关。
二是强化审判人员的审限意识。首先业务部门应加强与鉴定科、鉴定部门的沟通,及时恢复审限。其次力求逐步改变部分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的现状。对于确属疑难复杂案件,承办人在着力化解矛盾的同时,也要从思想上重视审限,依据调判结合原则,查明事实,果断判决,为类案的有效判处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强化对“四项”案件的评查力度。在案件评查过程中要注意检查审限扣除原因是否属实、材料是否齐全、扣除是否超期。对发现违规操作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