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夫妻因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丈夫诉讼聋哑妻子,要求与其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沈某系听、语二级残疾,唐某系正常小伙,双方系同村邻居,于2001年年初聋哑女沈某经人介绍与唐姓小伙子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6日领取结婚证,后举行结婚仪式。2004112日生一女孩取名唐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好久不长,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唐某遂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聋哑妻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目前有一定的矛盾,但双方仍是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好双方婚姻关系事宜。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沈某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