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为何成了被告?”

20085月某日,周某驾驶客车撞上前方同向由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电动自行车又撞上停在道路南侧的过某驾驶的轿车,致潘某受伤,车辆损坏。20091月,潘某以周某、过某及其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锡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计9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过某拿着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过某不负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始终无法理解自己为何成了被告。

机动车无责亦要赔偿,是否赔的“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向当事人解释了此条法例的具体内涵,明确了机动车无责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具体处理本案时,承办法官又充分考虑到过某行为的无责性和经济承受能力,最终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判令过某投保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向潘某赔偿9%的费用,其余部分均由事故责任方周某承担。经过法官深入浅出的解释,过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法官释法] 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彰显的是公平正义

随着城市道路交通的纵深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机动车无责赔偿等新型道交案件涌入公众视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在非机动车不是故意的情况下,即使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无责任,鉴于非机动车的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也应当作出赔偿;另一方面,出于平等公正的考量,法律对机动车无责赔偿进行了“封顶”性限制,即赔偿限额为“不超过百分之十”。这样既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利,又凸显了人车公平,切合公平正义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