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受人之托讨要债务,讨债未果竟将借据遗失。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受托人被判在十日内向委托人返还借条,否则将向委托人偿还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

 今年2月,高天受陈庆之托,替其向债务人讨要债务。陈庆便将借条交给高天,为此,高天向陈庆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上写明收到陈庆的借条,并载明借条中关于债务人及债权人姓名、借款数额及时间等必要条款。随后,高天便拿着借条去讨要借款。4月,陈庆向高天了解债务的讨要情况,高天表示讨要情况不甚理想,陈庆便决定自己去索要借款,并要求高天返还借条。直至今年6月,高天一直未能返还借条,并表示借条已在讨债过程中不慎遗失。高天遂将陈庆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庆与高天之间已就讨要债务事宜达成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高天因过失而造成借据遗失,导致委托人陈庆的债权无法实现,受托人高天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