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区法院就规范被告人会见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查鸣 发布时间:2009-08-17 浏览次数:1327
本网苏州讯:苏州虎丘区法院反映,目前的《人民法院看管规则》第5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针对法院开庭过程中被告人会见制度没有统一标准,而且基于审判安全的角度来说,在法院羁押场所被告人会见其家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虎丘区法院就规范被告人会见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被告人会见家属。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轻微犯罪的被告人亲属在得到审判长同意的情况下,在司法警察的严密监视下,在指定的羁押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会见,会见的内容应仅限于劝说被告人服判息诉,且承办法官应在场监督。
二是加强安全保障建设。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设立专业的会见场所,配备隔离和监控设施,以维护羁押场所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规范法律释明工作。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被告人在法院羁押场所与家属会见。当被告人或其亲属向审判长提出会见要求时,应当明确答复不能会见,而不能答复“去找法警”;同样向司法警察提出会见要求时,也要明确答复不能会见,而不是答复“去征求审判长或法警队负责人同意”,这样容易让被告人或其亲属产生错觉,无论是承办法官还是看管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在法院羁押场所不能会见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