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欠债还钱”在民间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要欠条在手,债主可以随时要钱。可你知道吗?欠条也有“保质期”。如果过了“保质期”,欠条就失效了。

1995年,陆明在靖江市西来镇开了家名烟名酒店,他待人热情,服务周到,生意做得非常红火,从事配送的王飞翔就是他的老主顾。2007年开始,王飞翔多次在陆明店中购买各个品种的酒,至2007430两人结账时,王飞翔手头不方便,便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毛老板货款壹万贰仟伍佰肆拾陆元。具欠人王飞翔。920还。129-58*****。陆明也没仔细看,就认为还款日期应为2007920。到期后,陆明多次向王飞翔讨要欠款,但王飞翔一直以手头拮据为由推脱。直到今年,陆明才将王飞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飞翔立即支付货款1254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的诉讼请求。

“我出具欠条属实,但上面没有载明年份,只能从留下的BP机号码推断欠条出具的年份。”王飞翔一口咬定,200210月起BP机退出市场,陆明2009年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陆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根据两人的陈述及电信部门的证明,可以认定王飞翔出具欠条时间为200210月前。欠条上未载明还款年份,仅有月份和日期,按通常应理解为当年,这起案件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最迟为2002920。其次,这起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20095月,陆明才起诉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他的诉讼主张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