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814,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86月,毛某开始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0092月中旬某日,毛某与他人(均为吸毒人员,另案处理)在租住屋内,计议采用以贩养吸的方法维持吸毒支出。当晚毛某等人便前往常州,由毛某出资6250元向贩毒人员购得冰毒13.31。次日回到租住地后,毛某将部分毒品分装成若干小包以便销售。深夜,吸毒人员卢某来到毛某租住地,请其共同出资购买冰毒,毛某拿了0.3冰毒,假装出去购买冰毒,回来后,与卢某等人一起吸食了该毒品。案发后,在毛某等人的租住地查获冰毒9.5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新伙同他人共同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新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