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学堂、王宇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493元。
原告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乙方)与被告刘学堂、王宇(甲方)于2007年12月11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柳永代理刘学堂诉赵保全工亡赔偿金纠纷案件;二、甲乙双方对上述案件代理实行协议收费,约定如下,1、甲方向乙方缴纳人民币1000元作为上述案件的基本办案费用,于签约后即时支付。2、甲方应按案件调解达成的数额或在一审结束后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数额,按5%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根据甲方意愿与对方达成调解或撤诉,或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协议,则应按起诉的标的额的5%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代理义务,本院于2008年6月8日作出(2008)邳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判决赵保全支付刘学堂抚恤金73396.67元 ,支付王宇抚恤金136476.67元,合计209873.34元。该案判决已生效,律师费应为209873.34×5%=10493.67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代理费未果,原告遂以此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其内容、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合同的约定,指派律师参加了被告委托的诉讼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用。据此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