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丈夫张某某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判刑之后,日前,其妻陈某某再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018月至2002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30次单独及与其已判刑的丈夫张某某共同介绍、容留她人在其经营的“中意餐馆”及嫖客家中卖淫,计得款额人民币497.50元。直到2011914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归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另,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介绍、容留卖淫多次,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