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程序和结果的载体,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裁判文书一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国家强制力。它应当具有标点规范、格式适宜、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等要求。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通过评卷及调研,笔者发现,许多法院的裁判文书的结构、内容、语言虽好,却经常出现标点符号的误用等不规范现象,使裁判文书质量大为逊色,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中误用标点符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书名号使用顺序不恰当。有的裁判文书在引用法规和上级文件时,往往把发文机关文号排列在前,而把引用文件的标题排列在后;有的只对引用文件的标题使用双线书名号,而对引用文件标题中已使的双线书名号没有使用单线书名号作出注明;有的虽然使用了双单书名号,但却把引用文件标题中的机关名列在书名号之外,或随意使用简称。

二是双单引号使用不全面。通常情况下,对引用内容中出现引号时,有的不会使用单引号;也有的仍然照搬原有的引号;还有的只用前半部分引号,后半部分没有引号,混淆了引用内容的意思,也给人一种凌乱的感觉。

三是顿号使用不合理。在书写裁判文书中,有些事项既不能归类,又必须罗列,在不便于使用数字排列说明时,有的只是使用顿号,认为能说清楚就行,而忽略了使用分号,使要表述的内容界定不清。 

四是逗号使用不规范。在裁判文书中出现滥用逗号,一逗到底现象并不鲜见,常常是由于制作者不明白什么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或觉得前后意思有联系,分不开,才出现该用句号却用逗号现象。致使文书语意缠绕,层次不清。

五是省略号的使用不重视。裁判文书中有时所引用得法规和上级文件的内容原文没有条、款、项的标识或虽有标识而不全用时,应该使用省略号来表示已省略了不必要的内容。但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制作者往往忽视了省略号的使用,使要省略的内容在裁判文书中无法体现出来,弱化了省略号的作用。

出现以上裁判文书标点符号误用现象,如不及时进行纠正,不仅损伤了汉语的严肃性,而且造成了案件审判质量下滑,同时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使社会对法院的综合评价降低。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要从思想上提高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裁判文书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司法权威的载体,是诉讼价值的体现。裁判文书不仅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过程,也综合反映了承办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文字功底。只有每个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以全局的高度真正从内心认识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意义,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裁判文书制作的总体水平才会进步。

二要加强对法官的汉语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打牢知识基础。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需要相关的知识作为基础,所以要结合法官工作实际,采用集中进行汉语言知识的学习,突破语法难点,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的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的水平,力争将裁判文书的差错率降低为零,使其适应和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三要实行裁判文书“三校三签一核发”制度,严把文书制作过程关。“三校”即由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书记员、审判员、审判长分别对裁判文书稿样进行第一、二、三次校对;“三签”即以上人员在校对过程中依次在“裁判文书校对流程表”签字,经主管院长审签后,业务庭凭填写完整的“流程表”正式制作裁判文书正副本,办公室凭填写完整的“流程表”在裁判文书上加盖院印,最后“流程表”随裁判文书原本订入副卷。只有这样,对制作者难于察觉的疏忽才能及时予以纠正,对标点符号误用才能及时修改。

四要积极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用“典型引路”。通过采取与新闻媒体联办、系统内上下级法院之间联办等办法,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对获等级奖、优秀奖的裁判文书作者进行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奖励,激发法官写好裁判文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要建立裁判文书评查制度,敢于“亮丑罚劣”。将裁判文书制作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可以通过对一个时期内的裁判文书集中进行评查,来规范裁判文书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对存在问题的裁判文书制作者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审判责任,通过反向激励,促使法官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