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淮安楚州区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款案中,债务人曹甲为了避免帐户的钱被法院强制划拔,竟与侄女曹乙串通一气找来欠条、银行取款凭证和证人,借以证明钱款实属曹乙。怎耐执行法官慧眼识破了机关,在86查实了相关证据后,一举破了曹氏姑侄所布设的假证局。

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曹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楚州法院于今年717日在查实曹甲帐户有存款19362.46元后当场予以冻结。719,该帐户又进帐4.8万元。但当执行人员准备依法划拔该款项时,曹甲的侄女曹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笔钱是她的购房款,要求法院解除对该4.8万的冻结并将该款退还。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楚州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在听证会上,曹乙提交了三份“有力证据”。一是2009712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价格13.5万元,已经首付8.5万元,尚欠5万元需在协议签订之日10日内付清。二是证人颜某陈述,证明其与曹乙是朋友关系,帮曹乙从王某处借款4.4万元,曹乙是中午时间拿的钱。颜某还提交了曹乙书写的借条。三是证人王某陈述,证明其与颜某是朋友关系,不认识曹乙,719日上午颜某向其借钱,便从信用社的存折上提取4.4万元给颜某,王某提交了颜某欠条和银行取款原始凭证各一份。在听证会上,被执行人曹甲也坚称该笔款子是其侄女的。作为债权人一方,刘某虽对曹氏姑侄的观点不予认可,但也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从听证会上双方的观点和证据看,曹乙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款为其所有,但证人关于曹乙今年719日借钱购房事实的陈述与借条及当日信用社的原始取款凭证相印证,借款时间与曹乙的存款时间相吻合。因此,曹乙提供的证据基本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笔4.8元的款项真的不是被执行人曹甲所有吗?

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没有放弃最后的验证机会。经过分析,三名执行法官认为应从时间上加以验证,因为即使取款和存款均是同一天,但具体的操作时间肯定有先后。执行法官首先对王某向法庭提交的信用社取款原始凭证进行了查证。86,经与省信用社计算机中心联网查询,确定该4.8万元取款时间为7191430,与曹乙及证人陈述的上午提款时间明显不符。随后,执行法官又马不停蹄到农行查询存款时间,确定了存款时间为7191355。至此,案件真象大白,本案存款在先而取款在后。面对确凿的证据,证人承认自己作了假证。一见形势不妙,被执行人曹甲积极与债权人协调解决了还款事宜,曹乙也主动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针对各方的态度,法官在进行了法制教育后,又责令证人和曹乙人作了具结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