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
作者:陈菁华 发布时间:2009-08-12 浏览次数:1511
大丰法院2006年至2008年间审结土地类纠纷分别为74件、103件、147件,共324件,可见农村土地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纠纷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强,能否稳妥处理,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笔者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土地面积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面积较大,数百亩,甚至有的达千亩。农村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面积一般较少,通常在5亩以下,甚至1亩以下。随着沿海开发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港区土地纠纷越发凸显,因沿海滩涂资源丰富,土地承包类纠纷成了较为棘手的问题。
二是诉讼主体呈多样性。承包合同纠纷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的占66%;双方均为公民的占32%,少有双方均为单位。农村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中,主体较为单一,双方均为公民占九成。村委会连同实际使用人为被告的亦占相当比例,近三成。
三是土地流转较为混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不规范。有的流转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有的证书上的承包面积与承包经营权人实际使用面积不一。二是土地清册上的户主记载不明确,且流转方式及变更户主理由没有记载。
四是处理结果具有规律性。承包合同分为两种情况:要求解除合同、给付承包金的占80%;确认合同效力占20%。此类案件调撤率达70%,判决率有30%,上诉率较高。主要因为这类合同涉及的利益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争议较大。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的要求停止侵权。
五是起诉时间具有季节性。农村土地纠纷大多发生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主要是农民大多在春播或是秋种时,因为对土地的使用权协商未果而诉之法院,而在其余时间由于农作物已经种植,故发生纠纷的概率较小。
六是农村土地纠纷易激化,形成上访压力。实践中大多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的地方,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不经民主议定便私自发包。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利益之争激烈,甚至赴省进京上访,给涉法信访工作带来压力。近几年来土地类纠纷引发上访的不少于3人次。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一是土地流转不规范。表现为:第一,村委会对土地进行调整,流转时未履行土地交付手续。第二,村委会对确需流转的土地划转给他人耕种时未办理相关流转手续。第三,管理不到位。村一级组织未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造成台帐不全。第四,村委会利用职权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侵害农户利益。
二是利益驱动的影响。2006年国家取消土地相关税费前,代耕代种现象较多。随着中央一系列国家土地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显著增多。许多农民见到种地或拥有土地有利可图,就想把以前给别人种植的土地收回,而另一方又不愿交回土地。
三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利益。大多数种植户以长期使用承包田,并交纳相关费用为由主张经营权。但往往因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而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机构行使土地确权职责,极少数农民因不了解法律,本应申请仲裁的,却向法院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四是国家战略调整影响。随着沿海开发建设进程的加快,逐步收回土地成了当前港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到大丰港二期码头开发的土地收回非常紧迫。由于承包合同时间较长,有的转包多次,要在短时间内收回土地相对来讲有一定困难。因涉及到农民或承包户切身利益,稍有不慎会形成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慎重处理。
三、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几点对策
一是确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确立农业、农村、农民的大局意识,全面掌握农村土地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农民为本的原则,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农村土地政策,确保“耕者有其田”;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
二是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农村土地管理的职责,建立完善的土地登记台帐,对合法流转的及时履行变更手续。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和管理。完善征地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尽可能地保障农民权益。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在知法的基础上自觉守法、护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土地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加强与人民调解对接,力促农村和谐稳定。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注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利用当地政府及民调组织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五是促进沿海开发战略,保护农民土地利益。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要强调速度,抓紧审理,不误农时,保证生产。对涉及沿海开发的土地纠纷,既要考虑国家战略调整的需要,又要兼顾承包户利益,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全力平衡各方利益,尽可能的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